承租他人店面内财产被查封,律师支招减少租金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7日,原告陈某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毕某、大李、小李、某动漫城共同偿还借款42万元。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查封扣押了某动漫城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财产。该动漫城经营场地为为租赁他人的店面,非自持物业,租金每月高达1.8万元,该动漫城自2017年7月起停止营业。动漫城已经和房东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动漫城尽快腾房。但法院查封后,原告在动漫城大门加了锁,动漫城经营者无法进入店里。为顺利腾房,减少租金损失,动漫城向律师求助。
律师支招
律师经过分析,发现法院在查封动漫城店内财产时,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指定被保全人保管,而是直接让申请人在大门上加锁。法院也未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被保全人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变更被保全物品仓储地点,节省租金开支。
承办结果
动漫城按照律师的建议,在郊区找到一租金适宜的仓库,准备好签署租赁合同、给付租金的凭证。随后,律师联系办案法官和执行局查控组的法官,递交《 变更被保全物品仓储地点申请书》,协助法官清点店内财产,顺利完成被查封财产的搬迁工作。
附:《 变更被保全物品仓储地点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准允申请人将贵院依法查封的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 内的机械设备、办公品等一切财物搬至 进行仓储和保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陈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 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一切财产,因“*******竞技体验中心”是承租他人的店面进行经营,每月租金高达上万元。现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已经与店面出租方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需履行腾房义务。同时,本案案情错综复杂,不排除申请人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减少法院查封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减少纷争,申请人申请贵院准允申请人将贵院依法查封上述财产搬至 进行仓储和保管,望依法准允。
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
作者简介:
谢小婷,女,吉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曾执业于发达地区律所的公司法务团队,且具有法院、上市国企工作经验。心思细腻,逻辑分析能力较强,诉讼实战经验丰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建筑设备租赁、商品房销售合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也为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串通投标罪、盗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目前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民间金融、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勤勉、敬业、诚信、责任的执业理念,有力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电话:1376621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