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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上诗词

    最喜央视《诗词大会》中飞花令的环节,武亦姝淡定地背出“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一连四个“月”字,语罢莞尔一笑,满足了我对古代才女的所有想象。
    那么,当法律遇上诗词,会碰撞什么样的火花呢?
    中国古代律法有“民刑不分、诸法一体”的特点,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众所周知,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文人除了忠君爱国之外,有着自身关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信仰与抱负,一旦这一价值取向与君王的专制相左,文人常常不愿屈服强权,于是“诗法之战”便爆发了。
    因此,诗人与法律的相遇大多是悲剧,他们的诗句多为揭发抨击官员腐败。但是诗人的诗作,大多不敢直接对法律作出直接的议论和正面的说明,而是通过鲜明的对比表达心中的不满,直接含“法”字眼的诗词不多。白居易诗作《歌舞》中的“秋官为主人,廷尉居上头。日中为一乐,夜半不能休。岂知阌乡狱,中有冻死囚”,此诗把朝廷贵官(秋官与廷尉为司法官员)的糜烂生活与狱中的“冻死囚”相对照,对醉生梦死的统治阶级作了无情的鞭挞,对被迫沦为“囚犯”的劳动人民表达了深切的同情。
    请恕我翻了半天的《唐诗三百首》未能找出直接含有“法”的诗句,只能让大家一起欣赏下直接包含“法”的名言了。
    最为法律人喜欢的名言应该是《韩非子·有度》了,“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令不偏袒权贵,绳墨不迁就曲木。法令该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争辩。惩罚罪过不避开大臣,奖赏善行不漏掉平民。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人应当遵从的原则和追求。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这也就是说法律除了规范以外,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活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而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广为社会诟病,严重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有时候同个法院同一业务庭的不同法官对相同案情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甚至有的案件同一法官,在同一时期内作出的裁决也不一致。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律适用也应当相对统一,才能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语出汉朝王符著《潜夫论·述赦》,意为一个国家只有严格执法,法令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才能治理整顿好,才能兴旺繁荣。如果法律松驰,无法执行,则国家一定会有动乱,国力也会越来越衰弱。与明朝张居正的《张居正奏疏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所表达意思大体一致。天下的事情,制定法令并不困难,难的是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希望实践中的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奉三尺之律,绳四海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