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6日11时40分许,泰和李某驾驶小车,由工农兵大道往经四路方向行驶,沿经四路左转进羊之味火锅店右侧空地时,撞到了前方沿经四路由北往南行走的张某(5岁)并碾压,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泰和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公安部门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李某妻子委托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乐熙军律师作为李某刑事部分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人,全程介入此案。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乐熙军律师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李某,详细了解案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四次与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沟通协调,不厌其烦地做通对方的工作,缓和对方的情绪,最终使对方的赔偿要求从最初的近百万元降至五十万元左右。反过来,乐熙军律师积极与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沟通,了解保险金的数额及赔付期限,并协助李某亲属筹措赔偿款。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在本案开庭前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签订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死者家属自愿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在本案的法庭审理阶段,乐熙军律师充分利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李某进行了精彩的辩护,成效显著。
相关文书: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李某 身份证号码:××××××××(系肇事司机)
乙方:张某良 身份证号码:×××××××× (系死者父亲)
刘某凤 身份证号码:×××××××× (系死者母亲),
2014年4月26日11时40分许,甲方驾驶×××号小车,由工农兵大道往经四路方向行驶,沿经四路左转进羊之味火锅店右侧空地时,撞到了前方沿经四路由北往南行走的张某(身份证号码:×××××××× )并碾压,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泰和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方驾驶的×××号小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责险。现甲、乙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是适用城镇标准来计算乙方的损失,则甲方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除了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应支付给乙方赔偿款叁拾壹万元整外,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赔偿款贰拾壹万元整(品除之前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叁万元,还应付壹拾捌万元整)。
二、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是适用农村标准来计算乙方的损失,则除了保险公司应支付给乙方的赔偿款外,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赔偿款捌万元整(品除之前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叁万元,还应付伍万元整)。
三、甲方对乙方的损失适用城镇标准或适用农村标准不作答辩,以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现因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预付壹拾捌万元整至乙方律师处,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是适用城镇标准来计算乙方的损失,则该款不退;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是适用农村标准来计算乙方的损失,则多余拾叁万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由乙方律师负责退还给甲方。
五、本协议所称的赔偿款,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六、甲方预付了壹拾捌万元至乙方律师账户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甲方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并保证今后不得出具内容相反的相关材料,不得再为难甲方及车主,否则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赔偿款。
七、甲方所付赔偿款,不冲抵或减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本协议经本人(配偶)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2014年 6月 2 日
交通事故谅解书
2014年4月26日11时40分许,李某驾驶×××号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事发后,李某一方积极联系死者家属一方进行协商,现已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李某一方已经按协议付款。李某本人也对其过失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了忏悔。我们家属已经对其谅解。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希望有关司法机关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处理(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6月 2 日
精彩辩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刑事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首先,我们对于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同时,我们对被告人的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深表理解和同情,被告人李某也多次表达了对其行为的忏悔,具有非常明显的悔罪表现。。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具备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众所周知,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主观违法状态不严重,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拨打报警电话,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说明为凭),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公诉机关也充分尊重了事实,客观的认定了胡红卫投案自首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胡红卫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一方进行协商,并自愿在法定赔偿额之外,多赔偿被害人一方数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真诚谅解,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和妻子均是普通的打工者,儿女都还未成年,家庭条件并不好,现在一双儿女基本上是靠父母承担抚养费用,但是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委托其家人多次主动与被害人一方联系、沟通,在此我们也感谢被害人一方的宽容大量,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在没有积蓄的情况下,积极向亲戚、同学借钱赔付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其表现出来的悔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红卫显然具备该法条的规定的从宽处理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口碑也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据该法条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户籍系农民,农忙时回家务农,农闲时外出务工,一双儿女年幼儿子需要抚养,胡红卫被羁押使这个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而赔偿责任的承担又让他的家庭负债累累,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判处拘役和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考量被告人已羁押的期限,判处被告人拘役或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乐熙军 律师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判决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充分采信了乐熙军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现李某已刑满释放。
经验总结:
1、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向死者家属申明调解结案的好处及判决结案的劣处,从而打消死者家属要求高额赔偿的预期。
2、在保险公司尚未赔偿到位的情况下,经过多轮谈判,促使对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
3、充分熟悉和引用法律之外的规章及政策规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